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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旧条例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比,出现了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管存在盲区;部分高风险行业的管控措施也不够有力。 为此,云南省于2024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新《条例》共7章64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在保持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对健全监管体制、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员工权利、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流程、优化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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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通过立法固化「三个必须」,打破了「安全生产只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事」的认知偏差。对施工企业而言,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将更加到位,侥幸空间进一步压缩。
-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了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明确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触角将延伸到项目一线。
-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等11项工作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机制等规定。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式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正是施工企业投标和「平安工地」考评的关键赋分项,新《条例》的施行使这些工作从「加分项」变成「必答题」。
- 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出现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
- 《条例》明确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赋予各级政府依据灾害程度实施救援的指挥权,避免救援力量多头指挥。同时明确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公开结果,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这意味着事故整改不再是「一罚了之」,整改落实情况将被持续跟踪。
- 《条例》统一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避免同案不同罚,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更强。
- 立即对照自查:对照《条例》要求的11项工作制度,逐项检查本企业和在建项目的制度完备性,缺什么补什么,特别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机制。 抓实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道防线要在项目层面真正运转起来,而不是停留在纸面台账。 用好普法节点:《条例》施行初期正值执法宣贯密集期,建议结合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全员学习,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率先掌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施行,标志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迈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阶段。对企业来说,早一步适应新要求,就能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赢得主动。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6年10月27日新闻发布会)、央广网
备受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关注的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9月1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发布,并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又一次全面修订,对全省公路、水利、房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将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现行《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旧条例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比,出现了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管存在盲区;部分高风险行业的管控措施也不够有力。
为此,云南省于2024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新《条例》共7章64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在保持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对健全监管体制、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员工权利、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流程、优化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完善。
《条例》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通过立法固化「三个必须」,打破了「安全生产只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事」的认知偏差。对施工企业而言,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将更加到位,侥幸空间进一步压缩。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了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明确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触角将延伸到项目一线。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等11项工作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机制等规定。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式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正是施工企业投标和「平安工地」考评的关键赋分项,新《条例》的施行使这些工作从「加分项」变成「必答题」。
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出现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
《条例》明确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赋予各级政府依据灾害程度实施救援的指挥权,避免救援力量多头指挥。同时明确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公开结果,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这意味着事故整改不再是「一罚了之」,整改落实情况将被持续跟踪。
《条例》统一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避免同案不同罚,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更强。
- 立即对照自查:对照《条例》要求的11项工作制度,逐项检查本企业和在建项目的制度完备性,缺什么补什么,特别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机制。
- 抓实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道防线要在项目层面真正运转起来,而不是停留在纸面台账。
- 用好普法节点:《条例》施行初期正值执法宣贯密集期,建议结合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全员学习,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率先掌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施行,标志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迈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阶段。对企业来说,早一步适应新要求,就能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赢得主动。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6年10月27日新闻发布会)、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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